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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账的所得税申报被罚款! 国税局很清楚! 从现在起,报关单中的“未开票收入”必须以此为准!
Unbilled income,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 在实际销售中,有些销售额很小,卖给自然人,很多不开具发票(比如买一包盐)。
收入未申报会被罚款? 如何申报未入账收入? 如何申报增值税? 逾期补票如何申报? 今天,发财喵陪你一起学习!
未开具发票,取得未开票收入
税务局要罚款!
问题:
我是一家培训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关资质。 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们公司说我申报了158万的营业额,但一直没有开过发票。 开具发票行为严重。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罚款5000元!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未违反过法律法规,按时申报过,也从未有客户向我公司索要发票,我都拒绝过! 对方要了,我就开给他! 在市场上,这样的情况也不少!
请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
你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到,针对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跌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应开具发票不开具,或者发票全部开具的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公告》(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数量超过51张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减半),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应当开具发票而不开具发票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意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如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 目前看到的只有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函。 因此,罚款最终是否会得到执行还很难说。
以后未入账的收入都这样处理!
不怕税务局来查!
1.未入账收入报税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开展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
2.应开发票不开具的处罚
2. 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能!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已开发票收入、未开票收入、计税收入、审计补充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已开票收入是不合规、不合法的!
3. 如何记录未入账收入?
有未入账收入时,入账方法如下:
未开票报关操作指南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收入应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 到了纳税义务时间,即使没有发票,也要申报增值税。 关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税局在《增值税申报比对新规最新提示》中,针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时,“未开票收入”栏仍可填写正销售额,但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使用确认。
2、如果以后未开票收入开具发票,在开票期间,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流程,需要您到大厅审核并提交 获取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前期、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为证明,申请正常报关usdt提现要先缴纳个税正常吗,解锁税控设备。
2、通过具体案例,告诉你如何填写报告!
在粉丝的评论中,我发现有人认为申报增值税时只填发票收入。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为什么? 先来看看报关单吧!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业。 由于来客多为个人客户,饭后一般不索要发票。 6月份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 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销售货款凭证之日。 A公司应在餐费收取之日承担纳税义务。 虽然客户没有索要发票,但这部分收入属于A公司的正常营业收入,因此应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报关单要这样填写!
案例二:甲纳税人乙将自产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税前销售额为100万元,乙公司怎么办? 宣言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即使不开具发票,应申报未入账收入100万元。
报关单要这样填写!
案例三:纳税人C是一家房地产租赁公司。 2021年,他与客户签订了不含税总额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先行垫付,年底统一开票。 2021年1月,C公司收到第一笔预付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付款140万元。 C公司应如何申报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项?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企业C在1月和7月收到两次付款时,应在此时计算应纳税额,且收款次月分别申报两次收款,如无发票,申报未开票收入。
报关单要这样填写!
案例四:纳税人D在税务局查税时,补充了去年未申报的未申报销售收入20万元。 面对这次查税和调整后的收入,D公司要不要申报呢?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公司除申报开票所得外,还应申报检验及补充所得、计税所得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以避免避税。风险,持续健康发展。
报关单要这样填写!
unbilled revenue怎么定义?我用图告诉你
未入账收入如何定义? 掌握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帮助大家记忆。一张图掌握增值税责任发生时间
项目
销售方式
合同、付款方式
纳税义务时间
评论
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基本原则
前提: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基本原则:收到货款之日/取得货款索取凭证之日。
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 先到先得的原则:
1. 收到销售货款之日;
2.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之日
3.发票开具之日。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先开具发票的,以先开具发票之日为纳税义务人
直接付款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货,纳税义务为: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索取凭证之日。
有合同但没有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不管货物是否发货
有合同,先付款
收到付款之日
无合同,已收到货款(或索取销售货款的证明,如对方入库单、货款结算单等)
收到付款之日(或获得销售付款收据之日)
有赊销分期收款合同
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有合同未约定取件日期
货物发出之日
没有合约
预付款
一般商品的销售
货物发出之日
特定商品销售:生产周期12个月以上
支付
收到预付款之日
未付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委托消费
领取托运单位的托运清单
收到托运单当日
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
收到付款之日
未收到托运单和付款
托运货物发出之日起180天
托收承诺及委托银行托收
货物发出并完成收款手续之日
视同售卖货品
交货当天
进口商品
报关进口当日
销售服务(加工、修理、修理)
如果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将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
提供劳务(提供或已完成)
收到钱
付款当天
有合同但没有付款
书面合同约定取货日期
没有合同,没有付款
服务完成当天
销售服务
如果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将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提供服务
在提供服务期间或之后收到付款
付款当天
有合同和约定的收集日期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有合同未规定取件日为服务完成之日
没有合约
视为销售服务
服务完成之日无形资产的销售和不动产的销售
如果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将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出售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在销售期间或售后接收付款
付款当天
有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 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有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
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日
视同出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日房地产权属发生变化的特殊销售行为
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收到预付款之日
建筑服务质押金和保证金
提供工程劳务,工程承包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物和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物物和保证金之日为纳税时间。支付义务发生。金融产品转让
金融产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usdt提现要先缴纳个税正常吗,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利息来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电源产品
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电力产品的销售以电力并网并出具确认文件之日为准。 (二)供电企业采用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标的为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 属于居民个人的,为电费缴费证开具之日。 (三)供电企业采用电费预结算方式的,以发电日为准。 (四)发电、供电企业在发电当日将电力产品用于非税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五)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互供当日,核对双方计量,出具抄表确认书。 (六)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
具体政策
政策文件详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应税销售发生时,为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时; 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二)进口货物,以进口报关日为准。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款领取凭证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视销售结算方式而定,具体为:(1)采用直接代收方式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货,均以收到销售货款之日或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 , 为货品发出及完成托收手续之日; (三)赊销分期付款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准,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的,以收款日为准。货物已发出; (四)以垫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日为准,但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为办理代销商品,是指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 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以代销商品发出180天之日为准; (六)销售应税劳务,以提供劳务的同时收到货款或者取得货款索取凭证之日为准; 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货物的视同销售,以货物交付之日为准。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自1998年9月1日起,“待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开具发票; 向买方收取款项。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由总公司统一支付。 总公司在各地开立账户,向买方收取销售货款,总公司直接向买方开具发票,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可设立异地仓库(无需许可)或只接受发运的机构(需许可),或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避免双重征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六条 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电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电企业及其他销售电力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出具确认文件之日。 (二)供电企业采用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标的为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 属于居民个人的,为电费缴费证开具之日。 (三)供电企业采用电费预结算方式的,以发电日为准。 (四)发电、供电企业在发电当日将电力产品用于非税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五)发电企业与供电企业互供当日,核对双方计量,出具抄表确认书。 (六)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经部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声称已取得销售货款; 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收到的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销售过程中或销售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之日,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或者无形资产完成转让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之日。 (二)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劳务、租赁服务的,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纳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的,金融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日期。 (四)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劳务或者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之日发生纳税义务。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就收到预付款的日期。” 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应当按照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业务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结息日收取的,计入结息日。 当期销售额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师,您知道结息日是什么时候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应当按日计息,按日结息。按季计息,并在计息期内调整利率分阶段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关于境外提供工程劳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物和保证金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广州市德发房地产与广州地税初检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体字第13号。
应纳税额经核定后,自核定之日起承担纳税义务。 批准前加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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